青岛债权债务律师,青岛民间借款律师,青岛借款起诉律师

189-5425-979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介绍

2014年4月3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介绍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再婚法律行为、事实上抚养关系形成法律认可而认为设定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收养/再婚)和法定抚养事实而成立;因收养关系解除和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变化而终止。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养父母子女关系:

  1.收养的拟制效力:形成拟制血亲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的效力。

  2.收养的消除效力:

  a.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b.但是自然血缘关系无法消除(认为禁止结婚条件)。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生父母死亡或者离婚,另一方带子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子女间不得虐待、歧视。

  2.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一般成立要件:法律未明确规定。

  a.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

  b.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属之间能否产生关系:

  a.《婚姻法》未明确规定;

  b.继承法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继父母子女的效力及于其他亲属。

  (3)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婚姻法未明文规定):

  a.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提示】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双份继承权: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4)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继父、继母的抚养教育关系而终止。

  3.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为直系婚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联系我们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8954259790

邮箱:

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卓越西海岸金融广场1栋11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