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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015年11月5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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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姓名决定权。

  又被成为命名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如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性,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者不要姓。公民行使此权利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在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代理行使姓名决定权。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其二,子女在成年后,可亲自行使命名权。他们既可以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给自己确定本名之外的别名、笔名、艺名等。但从事重要法律行为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2)姓名使用权。

  即公民对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在民事活动中,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

  (3)姓名变更权。

  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男女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姓名权在我国夫妻关系中的具体规定。其含义如下:

  (1)男女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结婚行为的影响。结婚后,男女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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