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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2016年8月3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本文介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从世界范围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在20世纪欧美国家逐渐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背景下产生的,在最近几年里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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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同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丧失了赔偿请求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在20世纪欧美国家逐渐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背景下产生的,在最近几年里发展迅速。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200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趋于完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说:“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是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可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可请求慰抚金。而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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