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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2018年2月16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此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的产生是基于两个原因:或是侵权,或是违约。然而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之责,还是违约之责,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来看,其应当属于侵权之责。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基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该条款规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由于合同是围绕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才会既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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