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债务危机的特点

189-5425-979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债务危机的特点

2021年12月22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刘世明,青岛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导读: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辛集市律师 乾安县律师 蒸湘区律师 榆次区律师 青山区律师 海盐县律师 代县律师

在合伙企业中,虽然也是实际出资了的,但此时并不称之为股东,而是合伙人。此时的合伙人可以具体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上有很大的不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 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 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 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营利性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

二、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的区别,没能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注意。

根据补充连带主义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不是直接清偿,而是一种补充清偿,即在穷尽合伙企业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不同。若属于有限合伙人的话,则此时承担的就是有限,但如果是普通合伙人,那么就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债务危机的特点

导读:债务危机的特点有:1、债务规模巨大2、债务高度集中3、某些低收入债务国的处境十分艰难。在外债负担最为沉重的国家当中,还有位于撒哈拉南部的非洲国家,这是世界上最为贫穷的地区。

债务危机是指在国际借贷领域中大量负债,超过了借款者自身的清偿能力,造成无力还债或必须延期还债的现象。那么债务危机有什么特点呢整理了债务危机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务危机的 状况特点:

规模巨大

债务危机爆发以后,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总额急剧增长,1988年达到9932亿美元,1990年超过了13000亿美元。尤为严重的是,自1984年以来,由于债务总额的积累和还本付息负担的不断加重,以及国际商业贷款资金的减少,国际间的借贷资本已形成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净流出,1988年发展中国家资金的净流出额已超过500亿美元,可见债务负担问题是相当严峻的。

高度集中

自1982年以后,发展中国家外债的半数,是集中在以南美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十几个国家。1989年它们的债务总额仍在增长,当年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占出口收入额的比重仍在40%以上,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20%的警戒线,它们的债务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仍然超过50%。而且,对于这些重债国来说,它的债务70%以上是欠国际私人商业银行的贷款,因而还本付息的负担十分沉重。

处境艰难

在外债负担最为沉重的国家当中,还有位于撒哈拉南部的非洲国家,这是世界上最为贫穷的地区。它们的外债总额与南美主要债务国相比虽然不大,在80年代末仍不到1300亿美元,而且其中约70%是官方贷款,但是它们的外债总额几乎与国民生产总值相等。


文章来源: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刘世明[山东]

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5425979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chyjtlaw.com/news/view.asp?id=10304402379544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8954259790

邮箱:

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卓越西海岸金融广场1栋11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