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收的法律风险,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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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收的法律风险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2022年2月5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刘世明,青岛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清收的法律风险

所谓债务清收,说的简单点就是指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进行追讨,而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进行足额清偿的活动。在债务清收的过程中也是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那么,究竟债务清收有哪些风险呢



  债务清收不是单纯的拿着合同借条就能顺利的要回钱或者让对方乖乖支付货款。不论怎样的清收其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谁都想用最少的精力,最少的人力,最少的物力财力来将债务纠纷解决,最好就是能够零风险的将债款清收。


  第一种就是使用法律的程序来催收债务,这种方式的催收在一定意义上最安全也最有效,但是风险依旧存在。首先在诉讼阶段时间的漫长和结果的不确定,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变化无法把握,致使在清收过程中要支付大量的额外费用,例如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等。并且收回债款的可能性有多大和还需要支付多少费用都是无法预计的。


  第二,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债务人方和债权人属于异地债务,对方的财产,资产情况查实起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更无法做到事无巨细。还存在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另外对诉讼中各阶段的保全措施也相应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第三,债务在催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跟进,或者没有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的催收人员一对一处理,很可能造成催收时机的错失。


  第四,委托专业的律师和清债机构清收债务不能很好的正确识别其专业性和合法性,致使债务没有收回,反而损失更多,给债务纠纷带来二次伤害。


  综上所述,在清收债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风险,降低催收债务的风险,同时是为成功催收债务保驾护航。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债权债务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了解债权债务的相关知识对我们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了。下文介绍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要件及效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文章来源: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刘世明[山东]

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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