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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20载,丈夫生前债务是否要分担?

2018年1月18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虽未登记结婚,但王某和张某共同生活了20年,还育有一子。王某因不想承担丈夫张某生前留下的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与张某属事实婚姻,张某生前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需偿还。
  
  现年42岁的王某与张某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年,并生有一子。2008年4月,张某为做生意,向朋友陈某借了5万元钱,约定在2009年4月份前还清,并出具借据一份。2009年4月,张某因交通肇事死亡。
  
  张某死后,陈某多次要王某偿还借款,均被王某以自己与张某没有登记,不属合法夫妻为由拒还。王某称,5万元是张某个人借的,应属张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无奈,陈某只得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给付5万。
  
  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与张某没有登记结婚,张某生前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不应由其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生前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20年,并生有一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双方已构成事实上婚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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