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债权债务律师,青岛民间借款律师,青岛借款起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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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宗讨债业务风险代理协议

2018年8月30日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ychyjtlaw.com/

                  (200 )甘炜律险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诉讼追偿债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对下述债权(以下称委托权或诉讼债权)委托乙方代理诉讼追偿:
  1、债务人: (主债务人)
  2、债权金额:本金 万元,表内利息 万元,表外利息 万元,孳生利息 万元,合计人民币 万元。
  3、债权来源:从  受让取得。
  以上关于委托债权的陈述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的简单描述,甲方并不因此对债权效力、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债权孳生利息计算至 年 月 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的认定为准,本协议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
  二、 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巩宏经办委托债权的诉讼追偿事务。
  三、 代理范围及期限
  代理范围包括:一审、二审、执行。
  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执行终结时止。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权利:
  1、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2、代为放弃、变更人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终结,代为收取执行款项。
  五、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保证给于乙方留有心要的呈送和准备时间;
  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或将胜诉债权转让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债权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在尽职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就委托债权的追偿策略提出建议,起草、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它法律文书,积极协调与受案法院、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起,每两个月至少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汇报一次,但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立即报告;
  4、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它一切口头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秘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
  6、及时将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同意 、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应及时交付甲方,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方还应予以协助。
  七、费用负担
  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律师差旅费、查询费及公关协调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八、律师代理费
  1、乙方代理回收现金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回收现金净值(指回收现金扣除甲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实际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后的净值)按下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2、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该非现金资产必须执行到位、甲方必须拥有处置权且该实物的资产价值接近市场公允价值。在此情况下,律师代理费经甲方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为准)扣除甲方预交的诉讼费和直接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净值,按照 的比例折合成回收现金净额(折现值),依照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分段提取律师代理费。
  3、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甲方预缴的诉讼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律师代理费以回收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的累计额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分段提取。
  4、代理期间发生庭前和解后撤诉、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律师代理费以撤诉、调解、和解后甲方回现净额(含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阶段金资产折现值)为计提基数,分别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费率的60%、70%、80%计提。
  5、甲方将诉讼债权单独转让的,律师代理费以转让回收现金扣除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后的净值为计提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计提;
甲方将诉讼债权与甲方其它非诉债权一起打包转让的,根据诉讼债权的评估值的比例,计算出委托债权所对应的回收现额,扣除诉讼费用后得出诉讼债权的回现净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计提委托债权的律师代理费。
  6、诉讼债权同时出现本条第4款、第5款规定情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计算律师代理费。
  7、律师代理费于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分期到帐的,分期支付)、非现金资产交付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乙方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律师收费票据交付甲方),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九、协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委托债权在代理期限内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2、经办律师因特殊原因丧失能力或代理资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主要诉请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的);
  2、一审、二审或执行阶级经过 月(最长 个月,分别自递交诉状和执行申请之日算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后委托的,自委托之日起算)无结果(指法院未宣判或未实现回收)的;
  3、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期限间内变更经办律师或经办律师更换执业机构的;
  5、经办律师丢失重要证据的、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6、经办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的《特别授权书》),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第八条规定应获得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在代理期间垫付的应由甲方支付的诉讼费用,甲方仍应予以支付和报销;
  2、本协议因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如数退还甲方,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第4、第5、第6项所规定的情形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在解约前因代理追偿而实际发生的成本,甲方负赔偿责任;但因委托债权原贷款行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有误的,甲方只对乙方代理期间垫付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偿并按律师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十、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2、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扣减 %(1%—5%),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十一、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1、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2、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定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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